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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8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0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2018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工作,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52号)文件规定,确定了2018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现通知如下:

一、2017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547元,作为我省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8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3077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5387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8年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分为二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即5129元和3077元。

三、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8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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