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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09

    一、劳动关系政策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也叫“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为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国务院决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新招用的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实施,同年,我省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劳动合同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1.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订立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

    (2)约定的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3)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ƒ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6)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雇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只需签订雇佣合同。

    ƒ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规定,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④企业负责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粤高法〔2008〕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2.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的事项,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协商不成,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多少日通知同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4)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5)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6)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7)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8)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9)劳动合同期满,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ƒ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0)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用支付。

    (1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六种情形?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不符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用人单位存在法律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解除、“三期”内解除、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职工的解除。

    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如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与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未经过这个程序,属违法解除。

    ④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没有遵守裁员次序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⑤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合同期未满终止。

    ⑥用人单位存在法律禁止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终止;“三期”内终止。

    以上六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要做到合法、规范有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程序合法。

    企业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协商、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代会通过。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内容合法。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各项条款不得与现行的劳动保障费率、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是无效条款。

    3.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已经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要在公开场所进行公示,或者在企业内部网进行发布,员工少的企业可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将各项规章制度,制成员工手册,发给员工。

    (三)建立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

    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主要特点:以正常情况作为其适用条件;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属均衡工作制,按正常作息办法安排工作;以法定的最长时间长度,我国规定为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即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8小时。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不定时工作制。

    (1)适用的条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ƒ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内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制的职工。

    (2)申报的程序:劳部发〔1994〕503号文的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特点: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适用的条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享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ƒ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申报的程序:

    劳部发〔1994〕503号文的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特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周)工时应当与法定日(周)最长工时相同。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建立工资分配制度。

    1.工资结构。

    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2)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4)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帐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5)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6)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7)劳动者因公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8)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和扣除的款项。

    (1)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5)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所在地政府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而确立并适时调整。

    (2)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

    最低工资不包括:

    加班加点工资及夜餐费;

    ‚国家、省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

    ƒ中班、夜班、高温、高空、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④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3)法律责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目前我市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五)在执行《社会保险法》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粤高法〔2012〕28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投诉渠道。

    1.行政渠道。

    用人单位如果在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禁止使用童工、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支付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举报电话:12333。

    2.司法渠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条)。

    二、人才政策

    近年来,清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由市委书记担任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以“第一书记”抓“第一资源”,实现了人才工作的较快发展。目前我市人才总量达到66.8万人,博士114人、硕士2031人,全市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15人,入选广东特支计划人才1人,纳入省扶持人才工程项目17个,创新创业团队6个,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省“扬帆计划”、“特支计划”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110名。为引进、培育和留住人才,帮助企业发展,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人才政策体系,创新推动人才工作开展。

    (一)认定一至六类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

    1.认定依据: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2012年底开始实施。

    2.人才类别及补贴标准:

    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每年60万元提升至3000万元。给予一至六类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10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发放10000元/月—1000元/月的人才津贴。其中: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0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10000元。临时受聘来我市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5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5000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科研团队;拥有产业开发前景良好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创新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4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4000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前三类人才的,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2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3000元。

    第五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5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2000元。

    第六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1000元。

    同年,制定出台《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清发〔2012〕25号)、《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清发〔2012〕2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35号)、《清远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32号)等政策。

    3.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

    (1)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其配偶可随调,父母、子女可随迁。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其随迁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

    (2)提供人才公寓配套服务。2017年计划建成人才公寓110套,入住人才公寓3年免租金,满足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清创新创业的需求。

    (3)颁发《高级人才证》。正在策划制作《高级人才证》,对引进的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高级人才证》,有关部门应为持有该证的人才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3.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搭建人才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并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经费补助。为每位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提供3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

    (二)选拔拔尖人才。

    1.选拔依据:

    《清远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清人才发〔2013〕3号),2013年开始实施。

    2.选拔范围及津贴标准:

    每三年在清远市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类技术、教育教研、医疗卫生、体育工作、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职业技能推广应用、管理科学、创业人才及中青年科技人才等领域选拔一批拔尖人才,每批20名,由市委组织部按行业或领域实际情况分配名额,管理期限为3年。每期拔尖人才由市政府发给每人每年3万元的人才津贴,每期组织一次体检,子女入学(小学和中学)在同等条件下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同年,制定出台《清远市人才工作责任落实机制》(清人才发〔2013〕2号);《清远市第一批政府顾问推荐选聘工作实施方案》(清府办〔2013〕87号),向社会公开选聘每届决策咨询顾问10名、专业顾问10名,每人每年工作津贴为3万元,按年度发放。专题顾问视课题需要确定的原则,每年需要工作津贴80万元左右,由市财政予以列支。

    (三)配套扶持人才项目。

    1.扶持依据:

    《重点人才项目“起航计划”工作方案》(清人才发〔2013〕4号),2014年起实施。

    2.扶持标准:

    采取“竞争择优”方式每年评选一批。给予评定的重点人才项目各40万元作为起步扶持资金。同时,对清远市入选中组部或广东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的人才帮扶计划(如“扬帆计划”等)的项目进行配套扶持,原则上按照上级扶持入选项目资金50%的标准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四)资助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1.资助依据:

    《清远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清人才发〔2015〕5号),2015年实施。

    2.资助标准:

    给予入选创新创业科研团队一次性资助100 万元,其中20万元用作团队工作生活补助,80万元用作科研工作资助。清远市技能先锋一次性奖励5万元。科技成果获奖者资助5万元—30万元,获奖者的牵头单位(企业)按个人奖励金额的50%予以激励补助。

    同年,制定出台《清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清市教〔2015〕89号)。

    (五)实施“专家特聘岗”制度。

    1.实施依据:

    《清远市“专家特聘岗”工作制度》(清人才发〔2016〕4号),2016年实施。

    2.特聘岗位津补贴标准:

    强化柔性引才力度,特聘专家的岗位待遇采取发放津补贴和劳务费相结合,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年度驻岗津补贴;如果专家促成项目合作和成功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再给予5万到10万元的资金资助。

    (六)认定企业高端核心技术和技能人才。

    1.认定依据:

    《清远市企业高端核心技术和技能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清人才发〔2016〕7号),2016年实施。

    2.认定方式及待遇标准:

    启动园区荐才方式,选拔企业高端核心技术和技能人才,享受第六类紧缺适用人才待遇,即给予10万元安家费补助和1000元/月人才津贴。

    (七)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

    1.政策依据:

    《清远市引进国外人才智力行动计划(试行)》(清人才发〔2016〕8号)。

    2.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引进外国专家、海外工程师和国外智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资助。引进优秀留学人才采取创业投资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免收租金3种方式予以资助。

    (八)引进海外青年人才。

    1.引进依据:

    《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2017年实施。

    2.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实施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外籍(境外)和有留学经历的博士毕业生在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省财政分两年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60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在我省工作的,省财政给予每人40万元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给予粤东西北地区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20万元生活补贴。

    目前,我市正抓紧制定《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才新政),将着力加大正高职称和博士人才的引进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结构,以优质人才资源促进我市创新驱动发展。

    三、就业培训政策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带动就业,初创企业(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保费用,

    2.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保费用,(注: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四)一次性高技能人才补贴(试点)。

    1.补贴依据:

    《关于印发<清远市高技能人才补贴(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清人社〔2014〕305号)。

    2.补贴条件:

    通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扶持的100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培养、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补贴。
    (1) 2013年1月1日后,经试点企业引进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三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一级);经试点企业培养新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申请时仍在职在岗且与上述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缴交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3.补贴标准:

    高级技师每人3000元;技师每人1200元;高级工每人500元。高技能人才每晋升一级均可享受人才补贴,但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金额按最高档次执行。

    4.受理程序:

    一次性高技能人才补贴(试点)所需资金由企业参保地市、县(市、区)财政负责解决,因此,各企业申领高技能人才补贴的人员,由企业汇总相关资料,统一向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即市社保局参保的,向市人社局提交资料;城区参保的,向城区人社局提交申请资料。)

    (五)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是职称评审的必要材料之一。

    目前,我市贯彻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等文件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学员个人要先进行账号注册(网上登录“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www.gdhrss.gov.cn/jxjy/—个人注册—用户登录)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的工作单位,务必注册继续教育“法人单位”账户,法人单位用户注册(网上登录“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统”http://www.gdhrss.gov.cn/jxjy/—法人单位用户注册,注册时按要求上传证照(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资料)。

    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上述两科目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选修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注意事项:

    1.个人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要求把本验证周期内参加所有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在系统内进行登记,务必分清公需课、专业课和个人选修课。(1)参加现场学习、取得论文、专利等成果的,申报学时时把相关材料拍照作为附件上传。(2)参加省人社厅审定的网站学习的,学习信息自动对接。(3)参加现场培训的,申报学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4)其他其它学术成果、专利等的课时计算,详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2.当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由系统自动生成。证书生成必须当年学分达到72学时(其中:公需课18学时,专业课42学时,个人选修课12学时)。

    3.《继续教育证书》由学员个人登录系统“证书打印”栏目下载,用A4纸打印,并到当地人社部门盖章。

    四、社会保险政策

    (一)养老保险。

    我省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开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了由退休费用企业统筹,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再发展成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而与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及深化机制体制改革等五个阶段。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我市已建立起不分单位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不分职工城乡户籍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省、市级调剂和预算管理相结合模式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11.8万人,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大幅增长,养老保险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1.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就其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规定实行,全体职工应当参加,其事务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为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在企业和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由企业与职工视企业经营状况自愿建立,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个人行为,由公民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国际上通常将三者分别称之为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由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企业年金为第二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2)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征。

    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共同特征。

    强制性。《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单位和职工依法强制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当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国家通过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方式,依法保障他们老有所养的基本权利。

    互济性。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在全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并于2009年实行了省级、市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进一步均衡了地区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

    保障水平的适度性。一般来说,基本养老保险用于保障职工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因此其整体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但是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

    享受待遇的长期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享受长期待遇的条件,办妥申请领取的手续后,可以长期享受待遇直至身故。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管理人员55岁,女工人50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养老保险不同于救济,应当对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予以切实保障,这就是养老保险的保障原则。要求使劳动者在退出劳动岗位后,生活水平不会下降或者不会下降过多。反映在养老金的替代率方面,高收入人群替代率相对偏低,低收入人群替代率相对较高。高收入人群要实现退休后生活水平不下降或者不下降过多,可以依靠补充养老保险来解决。

    (2)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应当也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如果保障水平过低,无法发挥保障功能。如果保障水平超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则会在客观上形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并诱发提前退休的冲动,甚至危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2013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1958元,平均替代率为52%,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3)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要求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又要体现人群之间的差别。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也要发挥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提高效率的作用。因此,我市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和年度调整均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相挂钩,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基本原则。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后,才能具备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等。

    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计发。

    (1)人员范围。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即在广东省境内,形成不分用人单位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不分职工城乡户籍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澳门企业在我省境内开办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或在我省就业的澳门居民等,按规定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广东居民在澳门就业的,如果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实现就业的,则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公司所在地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

    我省在全国率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养老保险承担最终责任,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政府财政补贴,保障基本养老金发放。单位和个人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缴费,纳入统筹基金,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市根据收支平衡情况测算确定,我市目前为13%。

    个人以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国家统一规定为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部费用都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原则上按20%执行。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高于20%的,按20%执行;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低于20%的,按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行申报。

    (3)继续缴费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原规定,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为保障此类人员的老年生活,本省户籍的参保人,也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继续缴费到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继续缴费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趸交到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领取养老金条件。

    参保人同时满足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条件: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男职工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5)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参保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及全省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相挂钩,使参保人无论在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水平都是一样的,形成养老保险“多缴费,长缴费,多得养老金”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如50岁的计发月数为195个月,55岁的计发月数为170个月,60岁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确定,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调整,使离退休人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基本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储或其他银行直接拨付到本人在国内的账户,对于在澳门定居的参保人,也可汇到澳门,汇费由本人承担。

    (6)目前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2016年,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进行了第12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调整后最低养老金为567元,正常缴费人员人均月退休养老金已经达到1796.65元。

    7.企业年金。

    (1)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政策解读。

    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

    缴费标准: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8.33%)。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16.67%)。

    待遇领取:企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国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二)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当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2.我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1)参保人必须正常参保缴费。

    (2)就医行为和医疗费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费用属于支付范围内。

    (3)相关待遇必须达到享受指标和条件。

    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34种)。

      序号

      类别

      病种

      职工限额

      居民限额

      备注

      (单位:元)

      1

      门诊指定病种

      恶性肿瘤放、化疗,肝癌术后抗病毒治疗,乳腺癌、前谢谢癌术后内分泌治疗,药物靶向治疗

      限额与所参加险种支付限额一致

      门诊指定病种的参保人,必须选定一家有相应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

      尿毒症:限血透、腹透

      3

      肾脏移植术后抗排斥

      4

      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

      5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斥

      6

      血友病

      7

      重型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8

      门诊特殊病种

      再生障碍性贫血

      20000

      10000


      9

      肝硬化(失代偿期)

      6000

      3000


      10

      恶性肿瘤(非指定病种)

      6000

      3000


      11

      糖尿病

      2300

      1000


      12

      冠心病

      2300

      1000


      13

      原发性高血压(Ⅱ级以上)

      2300

      1000


      14

      脑血管病后遗症

      2300

      1000


      15

      系统性红斑狼疮

      2300

      1000


      16

      类风湿性关节炎

      2300

      1000


      17

      精神分裂症

      2300

      1000


      18

      分裂情感障碍

      2300

      1000


      19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300

      1000


      20

      双相(情感)障碍

      2300

      1000


      21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2300

      1000


      22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2300

      1000


      23

      帕金森症

      2300

      1000


      24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300

      1000


      25

      癫痫

      2300

      1000


      26

      强直性脊柱炎

      2300

      1000


      27

      艾滋病

      2300

      1000


      28

      门诊补助病种

      白内障

      600元/眼


      29

      狂犬疫苗

      150元/例


      30

      肺结核

      1600元/人


      31

      丙型肝炎

      40000

      30000


      32

      生长激素缺乏症

      30000

      22000


      33

      进行性系统性硬化症

      12000

      9000


      34

      肺淋巴管平滑肌瘤

      16000

      12000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

      (1)清远市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不用另作普通门诊缴费,只要在正常参保缴费期间均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2)普通门诊费用必需发生在本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方可报销(指定机构为卫生院的可到所属区卫生站就诊结算,或经指定机构同意转上一级就诊的)

      (3)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为纳入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支付55%。

      (4)退休异地定居参保人年度支付限额为100元。

      (三)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职业病后,由社保机构及用人单位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普遍性(适用于用人单位全体职工)等特点。

      2.工伤保险的核心原则。

      工伤保险的核心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即为工伤。

      3.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原《工伤保险条例》仅适用于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职工列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

      4.工伤保险缴纳情况的公示。

      用人单位应公布参保人员的数量、名单、缴费时间、缴费数额;形式上可以采用每月在公告栏上张贴海报或者通过内部网络沟通平台的方式进行公示。

      5.缴费费率的确定要素。

      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一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对执行新的费率政策后,单位费率升高的(与2015年10月1日实施阶段性下调前的费率相比),其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实际征收费率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各行业新的基准费率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参保单位属于《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表》中一类行业的,只实行费率上浮,不实行费率下浮;属于二至八类行业的,实行上下浮动费率。参保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清人社〔2015〕228号)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

      6.工伤保险缴纳标准。

      一般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社保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

      7.工伤认定。

      (1)认定标准。

      受伤职工符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受伤职工虽不存在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也不符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规定情形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ƒ受伤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规定的情形,但存在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也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2)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ƒ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ƒ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ƒ自残或者自杀的。

      8.工伤认定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省属企业原向省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现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保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后果。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费用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3)社保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审核的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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