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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8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0

并医险中心字〔2018〕70号


 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8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下称三项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工作,根据《关于公布我省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52号)文件规定,确定了2018年参加我市三项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547元,作为我省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太原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69号)文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从2018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3077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5387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二、根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3077元/月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从个人帐户中予以划拨缴纳。

三、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医发〔2006〕76号)文件规定,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申报,但不得低于5128元/月,不得高于15387元/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1号文件规定,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但不得低于3077元/月,不得高于15387元/月。

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各参保单位,要按照太原市的统一政策认真做好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暂按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和太原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并企养〔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三项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职工 缴费基数 通知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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